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家訴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家訴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訴字第36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李基益 律師複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98年度婚字第920號離婚等事件合併裁判。
理由
一、按「婚姻無效、確認婚姻成立或不成立、撤銷婚姻、離婚或夫妻同居之訴,得合併提起,或於第一審或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非婚姻事件之訴,以夫妻財產之分配或分割、返還財物、給付家庭生活費用或贍養費或扶養之請求,或由訴之原因、事實所生損害賠償之請求為限,得與第一項之訴合併提起,或於第一審或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為訴之追加或提起反訴;其另行起訴者,法院得以裁定移送於訴訟繫屬中之第一審或第二審法院合併裁判。」,民事訴訟法第572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伊與被告係夫妻,請求被告對伊應盡扶養義務,聲明被告應自民國98年11月起按月10日給付伊扶養費新台幣3萬8,358元等語,被告則稱其先已對於原告提起離婚訴訟,繫屬本院98年度婚字第920號離婚等事件審理中,請求將本件移送於該離婚事件合併審理等語,此據本院調取前開離婚卷宗核閱無訛,原告復陳明對於被告請求移送離婚事件合併審理無意見,請裁定移送等語,爰依首揭規定將本件移送於本院98年度婚字第920號離婚事件合併審理裁判。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熊祥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4月14日
書記官劉昆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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