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家聲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家聲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回復姓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聲字第155號聲請人 陳晋瑋 相對人甲○○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陳晋瑋(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姓氏准予變更為母姓「張」。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一、父母離婚者。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四、父母之一方曾有或現有未盡扶養義務滿二年者。」,民法第1059條第5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母即相對人甲○○與相對人乙○○於民國71年10月2日結婚,經相對人乙○○認領聲請人為其子,然聲請人與相對人乙○○無血緣關係,而相對人甲○○與相對人乙○○於81年10月27日離婚,此後無法連絡相對人乙○○,以致無法改從母姓,爰法聲請變更聲請人之姓氏為從母姓「張」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陳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為證,相對人甲○○陳稱:伊於00年0生下聲請人,71年才與相對人乙○○結婚,聲請人不是相對人乙○○的小孩,同意聲請人之聲請等語。相對人經本院合法通知,未到庭或提出書狀為何陳述,堪信聲請人所陳為真正。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恐無真實血緣關係,聲請人表明願意從母姓,足認其認同現在母系家族為其等生活領域及親族表徵,若仍強令聲請人續從父姓,無助於聲請人與相對人乙○○親情維繫,恐使母系家族親友對於聲請人融入家族產生疑惑,不利於聲請人建立對於現處家族之認同感及歸屬感,對於聲請人格發展及其家庭圓滿自有不利之影響。聲請人依首揭規定聲請改從母姓,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4月14日
書記官劉昆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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