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家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認可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家聲字第三號
聲請人乙○○送達代收人甲○○相對人丙○○
0二室右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民事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台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乙○○聲請認可民事判決事件,因原提出之大陸地區民事判決書內原告姓名「 范文杰 」,與聲請人之姓名不同,顯與法定要件不符,經本院於民國(下同)九十三年一月十九日以彰院 鳴家儒 九十三年度家聲字第三號通知書命聲請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正更正後之資料,且前開補正通知書已於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七日合法送達予聲請人之送達代收人甲○○,然迄今已逾一個月,聲請人仍遲未補正,故本件聲請認可之民事判決書中當事人即與本件聲請人不符,顯於法有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五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蕭文學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吳政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