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家救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家救字第四號
聲請人丁○○聲請人戊○○聲請人乙○○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甲○○右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甲○○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本文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甲○○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戶籍謄本一件、兩願離婚協議書影本一件、田中鎮低收入戶證明書影本一件、九十一年度彰化縣每年家庭生活支出調查報告表一份、中華民國身心殘障手冊影本一件以為釋明。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條文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五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法
法官簡燕子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五日
法院書記官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