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487號原告SunvisionCapitalInvestmentLimited法定代理人 蔡鴻明 訴訟代理人 盧蕙敏 被告 章榮昌 訴訟代理人 鄭曄祺 律師
陳展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原告提出之合約書第9條第5項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該管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2月9日
書記官康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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