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法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法字第75號聲請人 林沛英 相對人財團法人新北市私立聖心女子高級中學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即財團法人新北市私立聖心女子高級中學組織及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新北市私立聖心女子高級中學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第四條、第五條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法院依民法第62條為必要之處分及第63條變更財團之組織前,應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民法第62條、非訟事件法第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民法第62條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財團法人經設立登記後,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而必須變更章程者,應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不得自行變更,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衹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司法院《79》秘台廳(一)第01199號函釋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相對人之捐助章程於民國111年9月23日業經董事會決議修改如附表所示,爰請求裁定准予變更如附表所示之捐助章程等語,並提出相對人第16屆第6次董事會議紀錄及簽名單、視訊照片、新北市政府111年10月28日新北府教技字第1112063754號函、修正後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及法人登記證書為證。
三、經查:
(一)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第4條、第5條所示內容為「設立之學校」、「捐助金額及動用狀況」,核與財團法人之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等均相關。經本院依據上揭非訟事件法規定,依職權函詢主管機關新北市政府之意見,並經新北市政府於111年11月28日新北府教技字第1112271071號函覆稱:「二、該法人於111年3月29日聖董字第1110000004號函報本府申請『財團法人新北市私立聖心女子高級中學』與『財團法人新北市私立聖心國民小學』合併後變更,本府業於111年6月20日新北府教技字第1111144586號同意該法人合併為『天主教聖心學校財團法人』,合先敘明。三、承上,該法人於111年10月11日聖董字第1110000013號函報本府修訂其合併後之捐助章程,本府業於111年10月28日新北府教技字第1112063754號核定。」等語,有該函在卷可按。且上揭捐助章程變更後內容與民法、財團法人法、私立學校法相關條文之規定尚無牴觸,故聲請人此部分變更章程之聲請,應予准許。
(二)至聲請人聲請就如附表「修正後名稱」欄及「修正(後)條文」欄第1條、第30條所示內容為「財團法人名稱變更」、「主管機關變更」,核與財團法人之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等均無涉,依前揭說明,此部分屬無庸法院裁定許可之事項,其聲請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2月9日
書記官周彥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