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22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20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宗勲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2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宗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民國111年11月28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805281號函檢送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資料、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文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周豫杰中華民國111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