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第3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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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建字第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建字第321號原告鈺絨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景球 被告北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北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異議,視為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新臺幣(下同)856萬362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規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856萬362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萬5843元,扣除原告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原告應再補繳第一審8萬53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1年12月9日
民事工程法庭法官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9日
書記官陳立俐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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