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97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連松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102年度偵字第61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2年度緩字第1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雪美乳膏壹仟柒佰貳拾瓶、打印機壹臺、自粘貼紙清除劑壹盒、三效合一除光劑壹盒(保管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一○二年度保管字第六三號)均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259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查受刑人即被告朱連松因犯藥事法第20條第1項第3款、第83條第1項之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規定,以102年度偵字第61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就扣案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藥品(雪美乳膏)共1720瓶、打印機1臺、自粘貼紙清除劑1盒、三效合一除光劑1盒(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保管字第63號),宣告沒收之等語。
三、經查,被告朱連松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616號為緩起訴處分,嗣依職權送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以102年度上職議字第527號處分書駁回再議而告確定,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此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之處分書、緩起訴執行卷宗等在卷可稽。而扣案之雪美乳膏1720瓶(重量共計56760公克)、打印機1臺、自粘貼紙清除劑1盒、三效合一除光劑1盒,均為被告所有且係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承在卷(見警卷第3頁),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聲請宣告沒收,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1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東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3月17日
書記官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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