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8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839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莊世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4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世宗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主刑中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第51條第5款前段、第53條規定甚明。
二、經查,受刑人莊世宗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僅記載主刑部分),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卷附如附表所示之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件卷附可參。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原確定判決宣告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之罰金刑部分,因僅一罪宣告併科罰金,無定執行刑之問題,應予合併執行,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張鶴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書記官林嘉賢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年6月│有期徒刑3年4月併科新臺││││幣100,000元│├───────┼───────────┼───────────┤│犯罪日期│102年2月1日-102年3月中│102年3月初某日-102年3│││旬某日│月28日│├───────┼───────────┼───────────┤│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案號│102年度偵字第3229、462│102年度偵字第4588號│││9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訴字第742號│103年度訴字第98號││事實審│││││├───┼───────────┼───────────┤││判決│103年1月7日│103年4月10日│││日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訴字第742號│103年度訴字第98號││判決│││││├───┼───────────┼───────────┤││判決確│103年1月25日│103年4月29日│││定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