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監宣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監宣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監宣字第326號聲請人 游靜遠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應於鑑定人前訊問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但有礙難訊問之情形或恐有害其健康者,不在此限。監護之宣告,非就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精神或心智狀況訊問鑑定人後,不得為之。鑑定應有精神科專科醫師或具精神科經驗之醫師參與。家事事件法第167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以其為 游書炳 之子,游書炳因失智,致不能為意思表示,乃聲請監護宣告,聲請人雖指定由天主教耕莘醫療財團法人耕莘醫院為鑑定醫院,經該醫院聯繫聲請人,僅獲取消鑑定之回覆,有該醫院函可參,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22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10日內陳報指定之精神鑑定醫院,聲請人於同年7月31日收受該裁定,迄今未陳報,致本院無從於鑑定人前訊問游書炳,及就其精神狀況訊問鑑定人,無法判斷可否為監護之宣告,是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玉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8年8月20日
書記官劉文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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