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7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740號上訴人 洪英彰 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上列當事人間無權占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6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應依訴訟標的之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77條之16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於上訴狀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8年7月24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3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8月20日
書記官施威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