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更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消債更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更字第35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歐采翎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請提出受扶養人 歐德義張素珠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108年度至109年度之財產歸戶及綜合所得資料,並說明受扶養人歐德義、張素珠之其他扶養義務人為何人,如何負擔其扶養義務,或有其他扶養義務人,卻由聲請人負擔之原因,併請提出相當之證明說明之。
二、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領有之社會救助補助款、中低收入或低收入戶補助款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如有,其金額及期間為何?請分項條列式列出,並提出領有補助之證明資料。
三、請提出聲請人最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含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冊、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四、請提出聲請人於民國108年9月至110月年8月間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及該期間除伙食費外之各項必要費用支出單據。
五、請提出自108年9月起迄今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六、請釋明聲請人有無約定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若有請提出相關資料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聲請人如何繳納該保費?該保單價值,是否願折算為金錢納入更生方案中。如無,請提出切結書。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麗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9日
書記官謝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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