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6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3624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債務人 陳雅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玖佰壹拾陸元。
㈡新臺幣壹拾柒萬貳仟肆佰貳拾參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2月10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