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單禁沒字第4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單禁沒字第4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禁沒字第49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阮伯德(NGUYENBADUC)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透明結晶壹包(含包裝袋壹個,驗餘毛重壹點零壹伍壹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二、經查,被告阮伯德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緝字第14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透明結晶1包(驗前毛重1.02公克,驗餘毛重1.0151公克),經送鑑定結果,呈現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在卷可稽,堪認上開透明結晶
1包確含有第二級毒品成分,而屬法律禁止持有之違禁物。是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盛裝前開毒品之包裝袋1個,因難將袋內所殘留微量毒品完全析離,應與所盛裝之第二級毒品併同沒收銷燬。至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涂偉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岫雯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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