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家救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救字第94號聲請人 余宇煌 非訟代理人 劉士昇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因聲請人為中度身心障礙,現無任何收入,經濟困窘,無力支出費用,業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爰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復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其審查資力及案情後全部准予法律扶助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審查表、桃園市八德區公所低收入戶證明書等為證。又聲請人之聲請,已由本院受理在案(本院107年度監宣字第414號),形式上亦非顯無理由。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符合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謝宜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書記官黃絲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