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家非調字第4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家非調字第4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免除扶養義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非調字第465號聲請人 吳美玲 相對人 何黎雪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關於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家事調解事件,除別有規定外,由管轄家事事件之法院管轄,同法第125條第1項第2款、第25條亦分別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免除扶養義務之受扶養權利人即相對人之住所在臺南市,有相對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是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為聲請,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振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書記官林哲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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