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56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5673號債權人 邱繪云 債務人 陳正添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正添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陳正添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提出借貸證明文件。
三、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中華民國102年2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