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9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931號聲請人眾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猷祺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㈠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萬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相對人 賴秋明 之最新個人㈢具狀載明「本裁定如無法合法送達於相對人,狀請鈞院逕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