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49號原告 洪良溪
簡采慧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存富 律師被告 何沛諭 訴訟代理人 曾朝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已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叁拾柒萬陸仟貳佰陸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肆仟叁佰陸拾貳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尚應補繳新臺幣肆萬叁仟貳佰伍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26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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