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破字第2號聲請人醉爾思實業有限公司清算人兼送達代收人 邱沛慈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62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復為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並未繳納聲請費,復未載明破產財團之全部價值,亦未提出或陳明如附件所示各文件及事項,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9日通知命聲請人於收受該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通知已於同年月15日送達聲請人本人收受,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查。聲請人迄未補正,則有本院查詢單附卷足按,其聲請於法自有未合,不應准許,爰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破產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游悅晨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
書記官謝達人附件:
一、聲請人之最新公司登記資料。
二、聲請人之財產狀況說明書及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又前開財產狀況說營書應記載內容如下:
(一)如為現金或存款,載明其金額、保管人、存放地點,並提出存摺影本。
(二)如為應收款項、銀行借款、應付款項等,應列出明細。
(三)如為股票或有價證券,載明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四)如為其他動產,載明其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五)如為不動產,應請提出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及交易市值證明。該不動產如有抵押權,應說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金額餘額,及其證明。
(六)如有投資,應說明其投資金額、現在價值,並提出證明。
(七)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營利事業所得稅欠稅查詢情形表。
三、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應載明現有債權人(包含但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負債項目)之姓名(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及聯絡方式)、發生原因(例:進貨、運費、借貸等)、金額、清償或執行情形(含債權人取得之執行名義)及其證明文件。同時說明聲請人有無積欠稅捐?並檢附證明文件。
四、聲請人之債務人清冊:應載明現有債務人(包含但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其他應收款、存出保證金)之姓名(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及聯絡方式)、金額、清償或執行情形及其證明文件。
五、聲請人經本院准予清算備查之函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