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9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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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9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991號原告 王淑絹
才仁 扎西 上一法定代理人 才仁多杰 住同上
王淑絹住同上
共同送達代收人 蘇家宏 住臺北市○○區○○○路○段○○○號9樓
之1被告 廖宇嵐 住臺北市○○區○○○路○段○○○號3樓
許霓雯 住高雄縣鳳山市○○街○○號8樓 蔡金蓀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5樓CatherineBui
住日本國栃木縣大田原市下石上1385番
地老達利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號5樓上一法定代理人 林育良 住臺北市○○區○○路○○○號5樓被告日本東芝醫療株式會社
設日本國栃木縣大田原市下石上1385番
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2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 才仁扎西 法定代理人「王淑絹」之記載,應更正為「才仁多杰」及「王淑絹」。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39條規定,前揭規定於裁定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於當事人欄就原告才仁扎西法定代理人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2月25日
書記官林小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