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小字第3453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重小字第3453號

原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致維

余啟豪

王郁雯

被告 蔡菲芸 (原名 蔡佳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肆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王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書記官陳芊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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