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秩字第141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110年度桃秩字第141號

移送機關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

被移送人MAIVANHUNG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業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0年12月5日航警刑字第1100042209號移送,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MAIVANHUNG運輸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扣案之鋼(鐵)質伸縮警棍貳支沒入。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10年11月9日下午12時50分許。

(二)地點:桃園國際機場第一航廈託運行李第1號檢查檯。

(三)行為:運輸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即鋼(鐵)質伸縮警棍2支。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之自白。

(二)扣案之伸縮警棍2支、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扣案物照片2張。

(三)內政部警政署110年11月23日警署行字第1100158480號函。

三、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8款之行為。爰審酌被移送人本次違犯情節、動機、手段及行為對社會造成之潛在危害程度等情狀,裁處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罰鍰。又扣案之鋼(鐵)質伸縮警棍2支,係內政部公告列為查禁之器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規定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8款、第2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容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王翰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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