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再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無權占有土地等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再字第11號再審原告達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弘修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 呂岳雲 等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土地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3月27日本院99年度上更二字第37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3萬6,000元,應徵裁判費2萬4,369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鍾任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書記官王韻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