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上字第15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上字第1550號上訴人桃園市桃園區公所法定代理人 張世威 訴訟代理人 陳泓年 律師被上訴人東士盟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連慧文 訴訟代理人 蔡岳龍 律師
黃立心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5月23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七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湯美玉
法官謝永昌法官李慈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1日
書記官王敬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