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18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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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1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183號原告 曾娥端
林碧龍 被告彰化基督教醫院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法定代理人 陳穆寬 訴訟代理人 洪良凡 律師被告 胡佩欣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業經本院以104年度自字第13號判決無罪在案;惟關於本件民事訴訟法律關係,並未因而終結,原告且已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此有民國105年11月23日刑事附帶民事聲請狀可佐,是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1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紀佳良
法官王祥豪法官陳明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7日
書記官顧嘉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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