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聲更(一)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更(一)字第2號聲請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宏駿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44號),前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7日以106年度聲字第58號裁定後,受刑人不服提起抗告,經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於106年8月29日以106年度抗字第9號裁定撤銷原裁定發回本院,本院更行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宏駿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是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數罪併罰案件,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時,即不得依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需由受刑人自行決定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受刑人若有請求時則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法院再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之;反之,受刑人若未為請求,則檢察官不得依職權逕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稽。又附表編號1至13所示之罪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而附表編號14至15所示之罪則係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第3款所列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然遍查本件各卷,均無受刑人上開請求或表示同意之言詞或書面,是檢察官聲請將附表1至15中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吳玟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
書記官李惠穎附表:受刑人許宏駿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共同運輸第二級毒│(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6月│有期徒刑7年4月│有期徒刑7年4月│├────┼─────────┼─────────┼─────────┤│犯罪│104年11月30日至同│104年10月31日下午│104年11月4日晚間││日期│年12月1日│5時許│7時至9時許│├────┼─────────┼─────────┼─────────┤│偵查(自│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訴)機關│察署105年度偵字第│察署105年度偵字第│察署105年度偵字第││年度案│225、266、393、│79、391號│79、391號││號│423號及追加起訴10│││││5年度偵字第222、│││││520號│││├─┬──┼─────────┼─────────┼─────────┤││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訴字第17、│105年度訴字第20號│105年度訴字第20號││事││23號││││實├──┼─────────┼─────────┼─────────┤│審│判決│105年12月5日│105年12月20日│105年12月20日│││日期││││├─┼──┼─────────┼─────────┼─────────┤││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訴字第17、│105年度訴字第20號│105年度訴字第20號││判││23號││││決├──┼─────────┼─────────┼─────────┤││判決│106年5月2日│106年5月2日│106年5月2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一、編號2至15所示之罪,經本院105年度│││察署106年度執字第│訴字第20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148號執行中│月。││││二、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149號。│└────┴─────────┴───────────────────┘┌────┬─────────┬─────────┬─────────┐│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4月│有期徒刑7年4月│有期徒刑7年4月│├────┼─────────┼─────────┼─────────┤│犯罪│104年11月11日晚間│104年10月24日下午│104年10月31日下午││日期│10時至11時許│4時許至同年月31日│6時許至104年11月││││某時│6日晚間9時許│├────┼─────────┼─────────┼─────────┤│偵查(自│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訴)機關│察署105年度偵字第│察署105年度偵字第│察署105年度偵字第││年度案│79、391號│79、391號│79、391號││號││││├─┬──┼─────────┼─────────┼─────────┤││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訴字第20號│105年度訴字第20號│105年度訴字第20號││事││││││實├──┼─────────┼─────────┼─────────┤│審│判決│105年12月20日│105年12月20日│105年12月20日│││日期││││├─┼──┼─────────┼─────────┼─────────┤││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訴字第20號│105年度訴字第20號│105年度訴字第20號││判││││││決├──┼─────────┼─────────┼─────────┤││判決│106年5月2日│106年5月2日│106年5月2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一、編號2至15所示之罪,經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0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二、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149號。│└────┴─────────────────────────────┘┌────┬─────────┬─────────┬─────────┐│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遂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4月│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7年4月│├────┼─────────┼─────────┼─────────┤│犯罪│104年11月14日上午│104年11月14日下午│104年11月18日下午││日期│10時至11時許│5時至6時許│2時至7時許│├────┼─────────┼─────────┼─────────┤│偵查(自│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訴)機關│察署105年度偵字第│察署105年度偵字第│察署105年度偵字第││年度案│79、391號│79、391號│79、391號││號││││├─┬──┼─────────┼─────────┼─────────┤││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訴字第20號│105年度訴字第20號│105年度訴字第20號││事││││││實├──┼─────────┼─────────┼─────────┤│審│判決│105年12月20日│105年12月20日│105年12月20日│││日期││││├─┼──┼─────────┼─────────┼─────────┤││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訴字第20號│105年度訴字第20號│105年度訴字第20號││判││││││決├──┼─────────┼─────────┼─────────┤││判決│106年5月2日│106年5月2日│106年5月2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一、編號2至15所示之罪,經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0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二、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149號。│└────┴─────────────────────────────┘┌────┬─────────┬─────────┬─────────┐│編號│10│11│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4月│有期徒刑7年4月│有期徒刑3年8月│├────┼─────────┼─────────┼─────────┤│犯罪│104年12月26日上午│105年1月5日上午│105年1月22日上午││日期│11時至中午12時許│8時許│9時許│├────┼─────────┼─────────┼─────────┤│偵查(自│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訴)機關│察署105年度偵字第│察署105年度偵字第│察署105年度偵字第││年度案│79、391號│79、391號│79、391號││號││││├─┬──┼─────────┼─────────┼─────────┤││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訴字第20號│105年度訴字第20號│105年度訴字第20號││事││││││實├──┼─────────┼─────────┼─────────┤│審│判決│105年12月20日│105年12月20日│105年12月20日│││日期││││├─┼──┼─────────┼─────────┼─────────┤││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訴字第20號│105年度訴字第20號│105年度訴字第20號││判││││││決├──┼─────────┼─────────┼─────────┤││判決│106年5月2日│106年5月2日│106年5月2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一、編號2至15所示之罪,經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0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二、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149號。│└────┴─────────────────────────────┘┌────┬─────────┬─────────┬─────────┐│編號│13│14│1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轉讓禁藥罪)│(轉讓禁藥罪)│(轉讓禁藥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104年11月21日下午│104年11月23日上午│104年11月28日下午││日期│1時許│11時許│2時許│├────┼─────────┼─────────┼─────────┤│偵查(自│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訴)機關│察署105年度偵字第│察署105年度偵字第│察署105年度偵字第││年度案│79、391號│79、391號│79、391號││號││││├─┬──┼─────────┼─────────┼─────────┤││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訴字第20號│105年度訴字第20號│105年度訴字第20號││事││││││實├──┼─────────┼─────────┼─────────┤│審│判決│105年12月20日│105年12月20日│105年12月20日│││日期││││├─┼──┼─────────┼─────────┼─────────┤││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訴字第20號│105年度訴字第20號│105年度訴字第20號││判││││││決├──┼─────────┼─────────┼─────────┤││判決│106年5月2日│106年5月2日│106年5月2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一、編號2至15所示之罪,經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0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二、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14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