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66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66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6638號債權人 湯永豐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詹世興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其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四、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五、法院。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
1條定有明文。另支付命令之聲請,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司法事務官應駁回其聲請,毋庸命其補正: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規定者,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2條第4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就其請求存在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並未提出相關資料以資釋明,揆諸上開說明,債權人並未盡釋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淳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書記官孫銘宏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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