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小字第234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小字第2348號
原   告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莊錦豪
訴訟代理人  許玉秋
       陳文昌
       李曉萍
       邱潔婷
       郭姿蘭
被   告  江坤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原判決
記載105年係誤植)5月1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
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判決日期欄記載「中華民國105年5月10
日」,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6年5月10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書記官吳韻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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