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6年度橋簡字第6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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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簡字第646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訴訟代理人  陳飛龍
被   告  羅睿明
       陳子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此觀之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
6款之規定自明。
二、本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6年8月7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
年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
仍未補正,有本院橋頭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及答詢表在卷可據
,是原告提起本訴顯不符合法定程式,爰依上揭規定,予以
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張立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書記官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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