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6年度竹東小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東小字第96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慶霖
訴訟代理人  葉書佑
被   告  鞏紅敏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1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林麗玉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日
書記官郭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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