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東小字第96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慶霖
訴訟代理人 葉書佑
被 告 鞏紅敏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1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林麗玉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日
書記官郭春慧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東小字第96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慶霖
訴訟代理人 葉書佑
被 告 鞏紅敏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1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林麗玉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日
書記官郭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