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竹北簡字第48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廣志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6年度毒偵字第12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徐廣志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個重量零點貳陸
公克)沒收銷燬,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吸食器壹組,沒收。
犯罪事實及證據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106年度毒偵字第1284號)。
二、爰審酌被告徐廣志構成累犯前科素行;其高中畢業之學識程
度、業工、未婚之家庭生活狀況;前因施用毒品經判處徒刑
後,仍再次施用毒品,顯然欠缺戒除毒癮之決心,惟念及被
告施用毒品犯行,乃屬對其自身健康之戕害行為,對社會所
造成之損害尚非直接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扣案之
白色晶體1包,含袋重0.26公克,經測試含有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試紙測試照片附卷可稽(偵卷第24
頁),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
二級毒品,為違禁物,而包裝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之包裝袋1個,與毒品無法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及必
要,應與毒品視為一體,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宣告沒收銷燬。另扣案
之甲基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為被告所有供犯本罪所用之物
,業據其坦承在卷,並有扣押物品目錄表附卷足憑(偵卷第
10、16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
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
段、第38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
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中華民國106年9月1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傅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6年9月1日
書記官李佳穎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毒偵字第1284號
被告徐廣志男2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鄉○○○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徐廣志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4年度
竹簡字第67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105年5月23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悟,於106年6月7日21時許
,在其友人位於新竹縣湖口鄉之住處,以玻璃球燒烤方式施
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翌(8)日18時3分許
,在新竹縣○○鄉○○○路000號附近為警盤查,扣得其所
有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26公克)、吸食器1組等物。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徐廣志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毒品犯罪嫌疑人尿液採驗作業管制紀錄(
檢體編號:北106492)、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6年6月28
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報告編號:00000000)各1份。
(三)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吸食器1組。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其因施用而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
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於有期徒刑執
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扣案之甲基安非他
命,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銷燬;至扣案之吸食器,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請依刑法
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6年8月4日
檢察官林佳穎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6年8月14日
書記官范意?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