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6年度竹東簡字第193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竹東簡字第19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建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6年度毒偵字第9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建中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證據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如附件:106年度毒偵字第922號)。
二、核被告陳建中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
為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
告無構成累犯前科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
卷足憑;其國中畢業之學識程度、業工、未婚之家庭生活狀
況;前因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並經法院判處徒刑後,猶
仍再行施用毒品,顯然欠缺戒除毒癮之決心;惟念及被告之
施用毒品犯行,乃屬對其自身健康之戕害行為,對社會所造
成之損害尚非直接,又其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
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中華民國106年9月1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傅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6年9月1日
書記官李佳穎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毒偵字第922號
被告陳建中男3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竹縣○○鄉○○村○○○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建中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6年度
竹簡字第20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2月,應執行有期徒
刑4月確定(未構成累犯)。詎仍不思悔改,於民國106年1月5
日晚上9時許,在新竹縣○○鄉○○村○○○0號住處內,以
玻璃球燒烤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因其
為列管毒品調驗人口,於106年1月6日上午11時23分許,經
員警通知其到場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
命陽性反應而查獲。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陳建中於偵查中之自白。
(二)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6年3月30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
驗報告(報告編號:UU/2017/00000000號)、採尿室毒品人
口到場採尿名冊(檢體編號:Z000000000000號)。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
級毒品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檢察官張瑞玲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6年8月17日
書記官范兆圻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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