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聲再字第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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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聲再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法官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再字第10號再審聲請人 黃戴寶 兼代理人 黃文潭
一、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觀天廈管理委員會間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本院民國104年10月26日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黃戴寶委任另一再審聲請人黃文潭為代理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69條第1項前段規定,提出委任書,亦請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一併補正。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8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許秀芬
法官簡燕子法官顏世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麗琴中華民國107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