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再易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再易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再易字第41號再審原告 王創永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詹為順間 清償債務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7年度上易字第23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本件再審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20,182元,應徵再審裁判費21,250元,未據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8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浴美
法官杭起鶴法官莊嘉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妍嬅中華民國107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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