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聲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法官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47號聲請人 黃戴寶 兼代理人 黃文潭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本院107年度聲字第273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若事件已為終局裁判,則該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最高法院27年渝抗字第423號判例、108年度台聲字第453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院107年度聲字第273號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業經法官盧江陽、楊熾光、許石慶於民國108年5月15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在案,有聲請人提出之上開民事裁定及本院調取上開民事案卷足佐。上開事件既已終結,承辦之法官盧江陽、楊熾光、許石慶已無應執行之職務。準此,聲請人於該事件終結後之108年6月7日遞狀聲請盧江陽、楊熾光、許石慶法官迴避,依上說明,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惠郁
法官顏世傑法官簡燕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並同時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
書記官吳麗琴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