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聲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聲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法官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81號聲請人 黃戴寶 兼代理人 黃文潭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觀天廈管理委員會間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於民國104年6月18日本院104年度聲字第81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此為抗告必須具備之程式。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法院裁定命補正而未依限補正者,其抗告即為不合法,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不服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28日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4年8月3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該裁定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送達效力;抗告人逾期迄未補繳,依上開說明,本件抗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24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翁芳靜
法官劉長宜法官王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王麗英中華民國104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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