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繼字第1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繼字第1183號聲明人 晏慶展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聲明人為被繼承人 晏嘉臨 之繼承人,因被繼承人於民國(下同)106年7月9日死亡,聲明人自願拋棄繼承權,爰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請准予備查云云。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晏嘉臨業於106年7月9日死亡,而聲明人晏慶展係被繼承之姪子,即被繼承人之兄 晏國強 之子,此固有聲明人等提出之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可憑。惟查,聲明人既為被繼承人之姪子,其即非民法第1138條所列順序繼承人至明。且查聲明人晏慶展之父晏國強,即被繼承人之兄早於被繼承人死亡前之99年5月間已死亡,聲明人對被繼承人亦無再轉繼承問題。從而聲明人拋棄繼承之聲明,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汪俊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