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72號原告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桂菁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9,99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450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
書記官陳映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