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救字第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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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救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救字第28號聲請人即原告YOSAFATDARMOSUWITO( 又沙 、已歿)代理人SUTRIANINGSIH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被告 李佳勳 間本院112年度簡字第59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求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本院112年度簡字第59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訴訟代理人即本件代理人代理聲請人具狀起訴,然因聲請人已死亡,訴訟代理人已無法補正取得聲請人合法之委任,業經本院以起訴不合法而裁定駁回在案。依上規定,本件聲請不應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一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
書記官黃巧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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