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21號原告 李美文
李淑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 沈淑鎮 等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沈淑鎮應將設置於雲林縣○○鎮○○段000○號建物屋頂上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備拆除部分】,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查本件原告之請求,核其訴訟標的既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是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訴訟標的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或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及提出坐落雲林縣○○鎮○○段000○號建物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所有權個人全部),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碧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
書記官劉興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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