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16號原告三明醫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潭 訴訟代理人 余政勳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坤成 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撤銷之訴,其所得之利益為債權人對債務人之債權,而此債權包括消費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在內,債權人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自應全部計入訴訟標的價額,並應併計至起訴時止之利息及違約金(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7號研討結果參照)。次按,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詐害其債權,依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者,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222號裁定意旨參照)。依上說明,原告未於起訴狀載明本件原告主張之債權額【即按本金、另併計迄至本件訴訟繫屬日(即民國112年5月12日)止之利息、違約金等(應扣除已受償部分)計算】,使本院無法核定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本件原告主張之債權額及提出坐落雲林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159建號(門牌號碼:雲林縣○○鄉○○村○○路00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所有權個人全部)暨提出雲林縣○○鄉○○段000○號(門牌號碼:雲林縣○○鄉○○村○○路00號)建物之最新房屋稅籍資料,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碧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
書記官劉興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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