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附民字第32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審附民字第32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3260號113年度審附民字第3261號113年度審附民字第3262號113年度審附民字第3263號113年度審附民字第3264號113年度審附民字第3265號113年度審附民字第3266號原告 許晏瑄
李筱萱 譚雅之
陳柔君 韋子清 住○○市○區○○路00巷00弄00號 賴建良
趙思貽 被告 吳宜萱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訴字第1076號、第1202號、第1814號、第1960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莊書雯
法官葉詩佳法官翁毓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陽雅涵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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