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10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31076號債權人 吳巧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徐建順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債權人及債務人姓名。
二、表明正確之請求金額(經核本件離婚協議書未約定加速條款,請僅就已屆期而不獲清償部份請求之)
三、表明正確利息起算日(請自債權人總額已屆期之日起算)及利息利率。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99年11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