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再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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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再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再字第4號上訴人即再審原告乙○○被上訴人即再審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因支付命令提起再審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0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50萬元,應徵再審第二審裁判費5萬3,4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金柱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9年11月9日
書記官陳美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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