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370號原告 張崇英
樓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育弘曹皓崴 即維育牙醫診所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貳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捌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
書記官林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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