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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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119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介瑋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介瑋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被告吳介瑋因本件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認竊盜罪
嫌疑重大,且認為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竊盜罪之虞,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所定之情形,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101年2月24日將被告裁定執行羈押,先予敘明。
經查,被告吳介瑋所涉竊盜之犯行,業據被告坦承不諱,且有
共同被告多人不利供述,經核與卷內被告自承部分情節及警方跟監照片相符,已經足使本院產生被告涉嫌參與本案竊車集團之明確心證,且被告所涉竊盜犯行,並經本院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終結,判處被告3年罪刑,堪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此外,被告係遭起訴指控有反覆與竊盜集團進行竊盜犯行嫌疑,若交保在外,亦有高度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可能。而被告於本院於送審及延押訊問時,均已明確表示,本案無從具保。顯見,此等再犯之虞,目前尚無無法透過具保而得避免或使之消滅。上開羈押之原因仍俱在,有羈押之必要,是應自101年5月24日起延長羈押2月。
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志忠中華民國101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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