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29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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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上訴字第2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29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所為第二審判決(99年度上訴字第29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部分)駁回。
理由查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第335條、第336條第2項之侵佔罪,第339條、第341條之詐欺罪,第342條之背信罪,第34
6條之恐嚇罪,第349條第2項之贓物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所犯關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部分,係上揭所列各罪之一,茲對本院就本件上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至於被告對本院就本件施用第一級毒品罪部分所為之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另移送最高法院審理,附此敘明。)中華民國99年3月2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曾永宗
法官任森銓法官鍾宗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25日
書記官邱麗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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