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8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8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86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扣案物(99年度聲沒字第2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電子遊戲機IC板陸塊、機臺內拾元硬幣玖枚,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電子遊戲機IC板6塊、機臺內10元硬幣9枚,因屬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且屬被告所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甲○○因違反電子遊戲場管理條例案件而為警查獲扣得如主文所示之物,該案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5932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又扣案之電子遊戲機IC板6塊、機臺內10元硬幣9枚(合計共90元),係被告所有,且係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或所得之物,均據被告供承在卷,揆諸前揭法之所文,聲請人之聲請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99年8月23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王品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8月23日
書記官李文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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